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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达茂旗法院判决书造假剥夺他人上诉权【少女变身圣诞老人】

日期:2015-12-27(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包头市达茂旗法院判决书造假

包头市达茂旗法院判决书造假

(新报讯文/本报王晓博)2009年4月3日,达茂旗人民法院下发了(2009)达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对这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判决。该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证人证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达茂旗宝龙建筑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田福军劳务费7510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包头市达茂旗田福军劳务纠纷案引起了质疑,矛头指向达茂旗人民法院,据悉,该院涉事人员已被调整岗位。因为当事人申诉时走了2种途径,除了向检察院申诉以外,另一途径是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2种申诉途径得到截然不同的2个结果:检察院掌握证据后认为该案存在多处漏洞,建议重审;而在另一途径中,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疑点】

千里之外张磊怎么签收判决书?

2009年4月3日,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道路桥梁工程系公路专业0801班的大二学生张磊正在学校学习,学校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张磊的老家在包头市达茂旗,距离学校有1000多公里,张磊每逢寒暑假期乘坐火车回家,需要将近20个小时的车程。

2009年3月初开学以来,张磊没有离开过学校,一直在学校学习,对此,张磊的班主任刘畅老师以及张磊的同学都能证明。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也为此提供了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张磊自2009年3月1日开学至2009年7月11日放假前并没有请假回家,一直在校学习。

然而,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2009年4月3日的一份判决书回执上却写着张磊本人亲笔所签的名字;回执签收日期系手写——“2009年4月3日”。

老师、同学们和学校都证实张磊当天在赤峰市,达茂旗人民法院是怎么把他“变”到包头市并在一份判决书回执上签名的?这还得从张磊的舅舅李龙在老家包头市达茂旗的一场官司说起……

【起因】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

2009年3月10日,达茂旗宝龙建筑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龙收到了达茂旗人民法院的一张传单,案由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原告达茂旗居民田福军(又名田军)起诉被告李龙经营的宝龙公司拖欠劳务费8950元。

原告田福军表示,2008年8月4日,他受宝龙公司经理李龙雇佣给该公司轧钢车间、办公楼和宿舍安装灯带。当时宝龙公司与田福军签订了合同,约定工程截止期为8月15日,安装费用按照每米5元的价格支付,田福军一共安装了灯带2430米,总计安装费用为12150元。但是灯带安装完毕后,李龙只支付给他4000元,对剩余的8150元,李龙以灯带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一直没有支付。在田福军为宝龙公司安装灯带期间,李龙让他焊了菜窖架子1个、下水道地漏3片,还安装了排风扇1个,这些工作的劳务费为800元,这项费用宝龙公司也没有支付。两项被拖欠的费用加起来共计8950元,田福军无奈之下只好提起诉讼。

对于田福军讲的这些工作量以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李龙也表示认可,他说:“这些工作量我也承认,但是田福军安装的灯带有质量问题,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田福军承担,这也是我一直没有付清相关费用的原因。”

双方经过多次协调未果,只能选择对簿公堂。达茂旗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由该院审判员姜泽清负责审理。

2009年7月21日,包头市达茂旗的张磊受舅舅委托去当地法院取了一份判决书,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舅舅再去法院时,发现送达回执上的日期不是7月21日,是当年的4月3日。舅舅很困惑,并因此错过了上诉的机会。

4月3日的张磊在干什么呢?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方和老师、同学们都做出证明:张磊当日在位于千里之外的赤峰的该院上学,根本未曾离校。

7月21日是怎么变成4月3日的?张磊是怎么从赤峰被“变”到包头的?这2个问题,都需要达茂旗人民法院做出解释。

【现状】

向多部门反映案件仍悬而未决

发现问题后1年多的时间里,宝龙公司法人李龙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此事,达茂旗人民检察院法纪科、达茂旗法院、达茂旗政法委、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监察室都收到过李龙的书面举报材料,然而,时至今日,李龙本人仍然没有接到任何书面答复。

李龙说:“这场官司本来并不复杂,就是简单的一起劳务纠纷案,即使二审判我败诉,我也会相信法律服从法律,可是达茂旗人民法院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使用造假手段剥夺了我的上诉权,涉事之人知法犯法,这是最令人不能接受的。至今事情迟迟没有定论,而官司却已经执行了。这期间,我为此事费尽心力,已经耽误了不少生意,精神上也承受了很多压力,我希望当事法院和相关部门能够彻查此案,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本案所有的手写文字、日期、手印进行鉴定,对违法办案人员严肃处理,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

【问题】

判决书送达回执签收时间被做手脚

出现问题后,李龙开始回忆起这场官司整个过程中的所有细节,并多次去法院查看了判决书的送达时间记录,他意识到:法院里有人在判决书送达回执签收时间上做了手脚,自己的上诉权被剥夺了!

李龙对说:“2009年4月3日宣判后,法院并没有让我立即领取判决书,他们通知我去法院领取判决书的时间是2009年7月21日,换句话说,这份判决书拖了3个多月才让我去领取,这期间也没有给我任何解释。法院的办事效率和法官是否存在失职这些问题我都可以一概不论,可是判决书的送达日期绝对不能弄错,接到法院领取判决书通知的那天,我正好在外地出差,我立即委托放暑假在家的外甥张磊去法院领取判决书,由于判决书送达的日期会影响到我的上诉时效,那一天我清晰地记得是7月21日。”

2009年7月21日,李龙委托外甥张磊领取了判决书,领取判决书后的第12天,8月3日,李龙作为宝龙公司法人向达茂旗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人却告诉他,判决书送达回执签收日期是4月3日,他递交上诉状的日期为8月3日,已经过了上诉时效。李龙大吃一惊:他7月21日才委托外甥张磊签收判决书送达回执,同样一份回执,签收日期是怎么变成4月3日的?

“得知案子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后,我派公司员工靳月英去达茂旗人民法院查看了领取判决书的日期,并申明这个案子已经进行了上诉。当时靳月英看到判决书的送达回执上有我外甥张磊的签名,但是并没有填写签收日期。后来我又去查看送达回执的时候,发现上面已经被人私自填写了签收日期,填写的日期为4月3日。当时我外甥已经开学了,正在千里之外的赤峰上学,怎么能回来领判决书呢?再说我7月21日才委托我外甥去取判决书,他怎么可能‘超越时空’于4月3日就去了呢?”

2011年4月25日,张磊告诉:“当时我正在放暑假,那天(2009年7月21日)我接到舅舅的电话,他让我去达茂旗法院领取判决书,下午3点多我到的法院,在一楼的一个房间里等了20多分钟后,一个法官把判决书交给了我,并要求我在送达回执上签了我的名字,并按了手印,但是他们当时没有要求我填写时间,我也不懂,就没填写领取时间。”

【争议】

判决书是什么时候送达的?

产生争议不是这场官司的判决结果,而是判决书的送达日期。

这份民事判决书最后的部分这样写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部分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败诉后,2009年8月3日,李龙向达茂旗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17日,达茂旗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被告案子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这让李龙感到奇怪,上诉以后没有任何消息,就开始执行了?这是一审的执行还是二审的执行?可是二审还没有审啊……

李龙前往达茂旗人民法院询问时被告知,这场官司已经过了上诉期限,宝龙公司不能再上诉了。这让他难以理解:自己明明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12天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并且缴纳了上诉费,按照规定,并没有超过上诉时间啊!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呢?

【调查】

达茂旗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存在多处错误

2010年5月初,李龙以达茂旗人民法院在判决送达文书上歪曲事实,剥夺其上诉权为由,向达茂旗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在对达茂旗人民检察院的采访中得知,2010年5月19日,该检察院曾下发了民事行政监察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对此事进行审查。

经过40多天的审查,达茂旗人民检察院发现,达茂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程序中存在以下错误:首先,送达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代收人的签名与时间不是同一只笔所写,而且代收人张磊提供证据证明送达回证上记载的收文时间(2009年4月3日)他还在赤峰上学,不可能出现在宣判地点;其次,对该案件的宣判,不是由审判员进行的,而是由一名书记员进行,这是违反诉讼法规定的;最后领取判决书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不是本案被告(宝龙公司),而是自然人“李龙”;被委托人是“张磊”和“赵磊”,前后不一致。

2010年6月29日,达茂旗人民检察院向达茂旗人民法院发出了包达检建字{2010}第13号检察建议书,达茂旗人民检察院通过阅卷和向法院及相关人员调查取证认为,达茂旗人民法院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剥夺了申诉人的上诉权,程序不公,就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79条第2款规定,建议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以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免受侵害。

【态度】

“院领导正在研究”

4月18日15时左右,就此事来到达茂旗人民法院采访。在该院一楼,找到了该法院的马院长,详细告知了采访来意和采访内容之后,马院长说:“这件事儿我们不接受媒体采访,你采访需要经过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我不能跟你说什么……”话音未落,马院长即关门而去。

随后,通过一楼传达室的工作人员与当事法官姜泽清取得了联系,电话中姜泽清表示:“我现在有点事情,没有时间接受你的采访,你明天上午9点过来吧。”

4月19日9时,应约再次来到达茂旗人民法院,通过传达室工作人员联系了姜泽清,姜泽清称:“我已经请示了领导,领导不允许接受你的采访,我无权回答你任何问题,你先去我们达茂旗组织部备案吧。”

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新闻持新闻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合法的采访活动。”

姜泽清表示:“当地有当地的规定……”

当天在该法院采访时得知,当事法官姜泽清已经调离审判员工作,目前在档案室上班,至于调离原因,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讳莫如深,不愿提及。

李龙说,他曾经向达茂旗人民法院负责司法工作的一位姓董的副院长反映过问题,4月25日,与达茂旗人民法院该董姓副院长取得了联系,他留下电话后表示:会尽快给予答复。

昨日,再次与董副院长取得了联系,他表示:“院领导正在研究解决此事,结果很快就会出来,应该会重新审理此案……”董副院长称,希望不要报道此事,如果采访报道需经过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当地宣传部同意。

【申诉】

旗检察院:建议重审

市中院:驳回再审申请

4月18日,针对此事来到达茂旗人民检察院采访,该检察院负责审查此案件的副检察长吕永华对说:“这个案子我们审查后发现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程序中的确存在一些错误,已经建议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我们也在等待法院的最终答复。”

对于具体存在什么程序错误,吕永华不愿多谈,他表示:“目前案子还在调查阶段,等有了一个最终结果,再向你们公布。”

达茂旗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科一位姓吕的科员告诉:“对于这个案子检察院这边程序走得很快,我们接到当事人(李龙)的申诉后,大概用了40天就把该走的程序进行完了,现在只能等着法院的答复。”

至于事情为什么一直悬而未决,他说:“因为当事人走了2个途径,他在向我们检察机关申诉的同时,还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们审查后建议达茂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可是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那边却是另一种结果,中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现在的情况是走了2个途径,有了2种结果,我们旗检察院比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低一级别,也不能要求什么,只能等待……”(本文来源:北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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