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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二审案件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发布时间:2011-02-04 16:04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记者 杨维汉)“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作出了上述规定。
意见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意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癫痫重点医院排名,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意见强调全国治疗癫痫的医院,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儿童癫痫病的早期症状。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