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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弄丢档案23年后判赔6万元

日期:2016-3-17(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单位弄丢档案23年后判赔6万元

今日9月9日讯 今年50多岁的张女士原为徐州一企业职工,在1992年的一次工作调动中,新的工作单位将其档案遗失,后致其无法工作,也无法缴纳劳动保险,无法领取退休金。张女士为此烦恼多年,三次诉讼,这起用人单位纠纷案经过徐州鼓楼法院、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昨日,张女士获得6万元赔偿金。

-原告工作没调成档案丢了

张女士原来是徐州手表厂职工,1992年间请求调入原徐州某局下属某企业。经两家单位协商后,某企业将张女士的档案从徐州手表厂调入该企业劳动人事科,张女士在家中等待调动。但几年下来也没有动静。

1997年,某企业劳动人事科才告知张女士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调动工作,她的档案也在1994年该局下属单位调整时未能找到。期间,张女士多次询问档案是否找到,劳动人事科表示一直在找,但仍未找到。因没有档案,张女士无法调入其他单位,也一直无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到退休年龄的张女士也没有退休工资,只能依靠做一些临时工作维持生活。

张女士认为,徐州某局的下属企业在保管她的档案期间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档案丢失,具有过错,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档案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现在的被告上海某局赔偿其损失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

庭审中,被告上海某局进行答辩,认为张女士的纠纷发生在1992年,本案已经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另外,2008年3月18日,上海某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接收徐州某局下属企业的部分资产及人员,但不是全部整体接收。原告因其档案丢失事宜,应当向当时徐州某局下属企业的目前上级主管单位济南某局主张权利,起诉上海某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女士之前与被告上海某局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上海某局也不是原告的用人单位,二者之间不存在用人单位纠纷问题。

被告同时认为,我国1992年已经实行了市场经济,采取多种就业形式,社保的缴纳和档案没有必然联系。张女士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应承担赔偿

鼓楼法庭查明,张女士因没有档案无法回原单位上班,无法调入其他单位工作,亦无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至今未能办理退休手续。且张女士曾分别于2013年5月21日、8月21日,两次至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养老保险金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后均撤诉。

法庭还查明,徐州某局下属某企业于1994年拆分出下属某企业和徐州另一企业。2005年,徐州某局撤销时,这两个企业也同时被撤销,分别并入济南某局。

后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上述两个企业在徐州的业务资产、在编人员及档案划交给上海某局。

本案中,原徐州某局下属某企业劳动人事科接收了张女士的档案,即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因档案至今未能找到,势必影响原告的再就业、职称评定或享受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损失,客观上损害了张女士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结合张女士多年来多次寻找档案、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上海某局的过错程度及本地生活水平等情形,法院认为原告本次诉请60000元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上海某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女士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

宣判后上海某局不服,向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上海某局告知法院,已将60000元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一并交付给了张女士。(吴云通讯员任正辉周琪)

(文中单位、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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